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保增长和调结构并重,科学发展北京工业”的精神,在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下,加快推进工业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确保“十二五”开局之年我市国民经济平稳发展,特制定2011年北京工业增长贡献突出企业的奖励规定。
一、奖励对象
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以2011年统计快报数为准,完成工业总产值1亿元(含)以上,100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不低于15%;或者完成工业总产值1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不低于12%的本市重点工业企业。
二、奖励原则
(一)企业纳入北京市2011年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
(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产业功能定位,连续生产两年以上。
(三)考核指标为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北京市统计局共同认可的企业工业总产值指标。
(四)奖励政策暂定为2011年一次性政策。
三、奖励标准
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其资金奖励标准按照下表执行。
企业产值完成情况 |
同比增速X |
奖励金额 |
2011年实现工业总产值 100亿元以上 |
12%≤ X < 15% |
40万元 |
15%≤ X < 20% |
45万元 |
20%≤ X |
50万元 |
2011年实现工业总产值 50(含)—100亿元 |
15%≤ X < 20% |
30万元 |
20%≤ X < 25% |
35万元 |
25%≤ X |
40万元 |
2011年实现工业总产值 10(含)—50亿元 |
15%≤ X < 20% |
20万元 |
20%≤ X < 25% |
25万元 |
25%≤ X |
30万元 |
2011年实现工业总产值 1(含)—10亿元 |
15%≤ X < 20% |
10万元 |
20%≤ X < 25% |
15万元 |
25%≤ X |
20万元 |
四、资金申请、受理、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奖励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2011年北京市工业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2、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2010和2011年度财务报告及报表。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在规定时间内送至受理部门。《2011年北京市工业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需同时报送电子版,传至jjyxc@bjeit.gov.cn。
(二)申报时间及受理部门:企业申报时间为2012年2月15日至2012年2月29日,逾期不予以受理,视为企业自动放弃享受本政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济运行处为具体受理部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6号3号楼513、524房间,电话:57587538、57587563)。
(三)材料审核: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统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联合出具审核意见。
(四)资金拨付程序: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规定进行资金审批和拨付。
五、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
(一)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支出。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和市统计局负责对奖励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
(三)如出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六、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