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出台推进高端产业领军人才发展示范区建设的实施办法
两亿元专项资金奖励领军人才
●纳入市级人才政策体系 ●四个方面21条政策集成 ●人才覆盖范围更广
为深入落实北京市《关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高端产业领军人才发展示范区的实施意见》,实施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引领工程(简称新创工程),统筹好国内国外两种人才资源,进一步优化新区人才创新创业环境,鼓励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发展,近日,新区印发出台了《推进高端产业领军人才发展示范区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包括奖励、扶持、服务、培养四个方面21条政策。
“资金扶持力度更大、人才覆盖范围更广、政策支撑体系更强!”这是北京富龙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兴民看到《新区推进高端产业领军人才发展示范区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的第一感觉,他说,今后企业揽才更有底气了!
确实如此,人才是第一资源,是新区发展的重要支撑,为了完善推动人才体制机制改革,激发人才发展的活力,促进产业发展空间的行政整合,打造科技创新主阵地建设,新区多次调研、召开工作协调会,历经一年多终于促成《办法》的出台。
与此前新区人才政策,新政策无论是在奖励范围还是奖励额度上都有所增加,尤其是在与市级人才的集合上使得政策支撑体系更完善。新区人才扶持奖励基金从原来的每年1亿元增加到2亿元,人才范围也由原来的偏重海外高层次人才延扩到国内国际两种人才资源,并依据产业功能区人才结构特点将海外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经营管理领军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公共服务领域领军人才及其他经认定的人才统筹到领军人才范围。在政策支撑上,新区认定的领军人才可享受与市级人才(北京市“海聚工程”)同等政策待遇。
据统计,开发区目前拥有产业人才总量超过5万人,其中高端人才近9000人,海外高层次归国人才3000余名,包括50名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和90名北京市“海聚工程”入选者,在聚集人才方面形成独特优势。作为中关村“一区十六园”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发区承担着承接中关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辐射、发展实体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责任,建设开发区高端产业领军人才发展示范区,出台《推进高端产业领军人才发展示范区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不仅有利于促进城乡人才资源优化配置,更有利于形成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中关村示范区南北呼应,两翼联动的创新发展格局。同时,《办法》的出台,对开发区在北京建设人才聚集之都和科技创新中心的进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有着重大意义,也是开发区转型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支撑。(记者 王硕)
21条人才激励政策解读
新区领军人才享受“市级”人才待遇
《新区推进高端产业领军人才发展示范区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包括总则、奖励、扶持、服务、培养、组织实施六个方面,其中涉及政策的共四个方面21条,为了让读者对办法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与认识,我们对其中的内容进行了梳理与摘登。
1 谁能获得奖励和支持?
“新创工程”领军人才标准包括海外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经营管理领军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和公共服务领域领军人才及新区紧缺的其他领军人才。
(一)海外高层次人才是指:海外(包括留学人员、港、澳、台及外籍人员)战略科学家和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法律、贸易、文化创意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领军人才。
(二)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是指:在高端产业领域从事前沿研究或尖端科技研发,掌握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并在新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能够引领和带动本产业关键技术创新发展的科技人才。
(三)经营管理领军人才是指:在一定规模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执业操守、团队精神和国际视野;具有宽厚扎实的理论基础、管理创新经验、精湛的经营管理技能和核心价值理念的经营管理人才。
(四)高技能领军人才是指:在生产一线岗位,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并对社会做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五)公共服务领域领军人才是指:接受新区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及社会建设等领域主管部门管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创新能力和高超的专业技术水平,其工作成果能够填补新区相关领域空白,有较大影响力的公共服务领域人才。
2 “新创工程”领军人才及其创办企业申请还需要满足哪些固定条件?
“新创工程”领军人才除符合以上标准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所在单位应在新区进行设立登记且税务登记。
2.在新区创办企业或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期限为2年以上。
3.每年在新区工作时间一般应在6个月以上。
“新创工程”领军人才创办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已在新区进行设立登记且税务登记。
(二)企业注册资金现金资产额度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三)一名或多名领军人才在企业出资额(或持股数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50%;或出资额(或持股数额)大于25%(含)不足50%,但至少一名领军人才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负责人。
3 “新创工程”领军人才如何申请并获得评审认定?
关于申请:每年评审1-2批,申请材料按照新区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要求启动实施。2015年度首批“新创工程”领军人才申请和评审工作计划在10月份正式启动。
关于评审认定:具体工作在新区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成立“新创工程”领军人才评审认定委员会,具体承担“新创工程”领军人才资格的评审工作。其中海外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经营管理领军人才评审工作由开发区工委组织部会同开发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开展。高技能领军人才、博大贡献奖评审工作由开发区人劳局会同大兴区人力社保局开展。公共服务领域领军人才评审工作由大兴区委组织部、开发区社发局会同大兴区教委、大兴区卫计委、大兴区文委开展。
4 “新创工程”领军人才及其创办企业究竟能够享受哪些政策?
此次出台的政策共包括奖励、扶持、服务、培养四个方面,共21条。在落实重大项目布局、科技经费使用、进口税收、股权激励、落户、居留和出入境、医疗、配偶安置等政策方面,实现了新区认定的领军人才可享受与市级人才(北京市“海聚工程”)同等政策待遇的支持。有利于进一步为新区领军人才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保障人才生活水平和扶持人才事业发展。
四大政策详细条款
奖励政策
(一)新入选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经营管理领军人才,连续5年每年给予个人10万元奖励资金。新引进的公共服务领域领军人才,连续5年每年给予个人及团队10万元奖励资金。已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自动纳入“新创工程”领军人才,连续2年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和保障领军人才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水平。
(二)领军人才当选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的,一次性给予个人100万元奖励资金。
(三)“博大贡献奖”获得者,一次性给予个人30-100万元奖励资金。
(四)鼓励区内企业积极引进领军人才。
1.引进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引才奖励。
2.引进北京市“海聚工程”入选者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引才奖励。
3.3年内引进领军人才5人以上并稳定工作,或一次引进领军人才创业创新团队5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引才奖励。
扶持政策
(一)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投资领军人才项目,扶持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支持领军人才投资创办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支持领军人才领衔企业上市。支持领军人才参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优先支持领军人才申报重大项目。
(二)支持企业与高校建立联合培养基地。每年对被认定的校企合作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扶持资金。
(三)支持领军人才工作室建设。
1.经认定的高技能领军人才领衔的技能工作室或团队,连续5年每年给予10万元的扶持资金。
2.经认定的公共服务领域领军人才组建的工作室,给予每个工作室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资金。
(四)支持领军人才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技术人员奖励。
(五)支持领军人才承担科技项目。领军人才承担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享受列支间接经费。间接经费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
服务政策
(一)进一步完善《新区局级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关于建立开发区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的意见》,定期对领军人才走访,听取意见建议。
(二)推荐符合条件的领军人才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推荐领军人才担任政府特聘专家。
(三)成立专业技术职称推荐委员会,优先推荐新区领军人才参评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四)为符合条件的领军人才提供落户、子女入学、就医、交通出行、推荐配偶就业、人才保障性住房等服务,协助申请各类人才培养资助和奖励等服务。
(五)为外籍领军人才及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为其办理2至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外国人工作居留许可。
(六)按照相关规定为领军人才进境携带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品协助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为区内相关机构在进口科研、教学物品,协助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七)关心领军人才生活和身心健康。定期组织领军人才休假。每年为领军人才进行免费健康体检。搭建沟通交流平台。
培养政策
(一)对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各类非领军人才纳入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动态管理,管理和服务期为4年。
(二)对纳入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公共服务领域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对进入企业博士后分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的博士后(青年英才),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四)获得国家或北京市资助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资助”和“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的,按照1:1的比例匹配资助资金。
(五)公共服务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技术团队独立或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按照1:1的标准匹配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