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意见》(京海发〔2014〕10号),支持创业型企业市场培育,加强政府采购,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培育新兴产品和服务市场,促进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现根据《海淀区激发科技创业活力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4〕8号),结合海淀区实际情况,制定发布2015年海淀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支持政策
1.对集中应用核心区创新成果的驻区单位、“专精特新”园区等单位授予“海淀区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示范基地”,并给予资金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10%,最高支持金额100万元。
2.对在核心区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示范工程,并形成良好社会效应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10%,最高支持金额100万元。
对于特别重大项目,最高支持金额300万元。
二、支持范围
1.对集中应用核心区创新成果的驻区单位、“专精特新”园区等单位授予“海淀区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示范基地”,并给予资金支持。
2.对在核心区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示范工程,并形成良好社会效应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重点支持移动互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云计算,导航和位置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文化和科技融合等“6+1”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高端制造等产业。
三、申报对象
1.申报“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单位奖励”项目支持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为:(1)被列为海淀区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示范基地的单位;(2)海淀区范围内“专精特新”园区、大学科技园、孵化器、留创园、加速器等建设管理投资单位;(3)海淀区属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2.申报“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奖励”的生产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在海淀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应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北京市及海淀区产业发展导向。
四、申报条件
1.申报“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单位奖励”项目支持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为:
(1)申请单位使用资金,原则上要求采购应用海淀区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目录以海淀园网站发布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为准,采购合同及明细能应明确核算其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的采购数量、金额等内容,无法明确或核算不清的不予认可。
(2)采购合同支付时间为2014年1月1日-2015年6月30日。
(3)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具有良好的示范应用效果。
2.申报“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奖励”的生产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原则上推广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属于已发布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目录,且属于本企业的技术和产品(代理、销售其它公司产品、服务除外);采购合同及明细能应明确核算其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的采购数量、金额等内容,无法明确或核算不清的不予认可。
(2)采购单位为海淀区属企事业单位使用政府财政资金,采购合同支付时间为2014年1月1日-2015年6月30日。
(3)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具有良好的示范应用效果。
五、申报材料
1.申请“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单位奖励”的单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单位奖励申请书(附件1);
(2)采购新技术新产品(服务)情况汇总表(附件3)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及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没有可不提供);
(5)采购合同复印件(含采购明细表、数量、金额等内容);
(6)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
(7)其它与应用新产品新产品(服务)有关的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按A4纸型装订(附申请书电子版一份)。
2.申请“新技术新产品推广企业奖励”的生产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技术新产品推广企业奖励申请书(附件2);
(2)采购新技术新产品(服务)情况汇总表(附件3)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及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5)采购合同复印件(含采购明细表、数量、金额等内容);
(6)财政支付凭证(收账通知)、发票复印件;
(7)其它与应用新产品新产品(服务)有关的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按A4纸型装订(附申请书电子版一份)。
六、申报时间及受理单位
申报时间:2015年9月18日—2015年10月18日
受理单位:海淀园管委会企业发展促进处
联系人: 吴超睿 联系电话:88499030
联系人: 崔 岩 联系电话:88498071
受理地址:四季青郦城常青园三区7号楼4单元101
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
二○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