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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2015年减排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0日 信息来源:

  为进一步促进海淀区环保减排工作,不断提升辖区环境质量,根据《海淀区节能减排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4〕13号)编制本指南。

  一、支持范围

  海淀区2015年减排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承担我区“十二五”时期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在大气和水主要污染物减排方面达到国家、北京市和我区减排核查要求,实现了较大减排效益,为主要污染物减排作出突出贡献的项目,主要包括:

  燃煤锅炉改造项目。完成燃煤锅炉改用燃气、热力、电等清洁能源方式,并在改造中同步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的市属、区属及其它个体和私营单位。区财政全额支付改造资金的项目除外。

  天然气锅炉氮氧化物治理项目。天然气锅炉排放氮氧化物实施脱硝治理减排工程的单位,经过我区、北京市和国家环保部核查核算认定后,产生氮氧化物减排效益的项目。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锅炉同步建设脱硝治理的项目除外。

  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退出项目。对进行关停、退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养殖企业名单和养殖种类以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和2011-2014年环境统计为准。

  以上奖励方式不可重复支持。

  二、申报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环保、减排纳入海淀区管理统计范围;一年内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符合本申报指南支持范围的单位。

  三、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填报《海淀区2015年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并通过海淀区支持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平台(http://zxzj.zhsp.gov.cn)在线申报。

  2.申报单位待有关预审通过后将纸质申报材料(盖公章,一式二份)报送区环保局。

  四、提交材料

  (一)海淀区2015年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包括申报表和项目分析报告,有关要求详见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结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承诺函(详见附件2)。

  (四)各类项目所需的其它相关材料(复印件,盖公章)。

  1. 燃煤锅炉改造项目所需材料:

  (1)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项目方案;

  (2)证明燃煤锅炉吨位的相关材料;

  (3)改造前一年使用的燃煤发票及改造后使用的燃气、用电发票;

  (4)改造前燃煤锅炉排放监测报告;

  (5)原燃煤锅炉和新建锅炉同一角度对比照片;

  2. 天然气锅炉氮氧化物治理项目所需材料:

  (1)参照市环保局环保技改项目申报文本,提交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

  (2)锅炉实施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改造施工合同;

  (3)实施改造前燃气锅炉排放监测报告;

  (4)天然气使用发票;

  (5)项目完工证明材料。

  3. 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退出项目所需材料:

  (1)关停证明确认文件(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企业上级部门或经济主管部门的关停证明等);

  (2)关停前一年环境统计表格、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表格;

  (3)其它关停证明材料(如主体、设备拆除照片等)。

  五、申报时间、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申报时间:2015年10月12日至2015年10月23日

  受理单位:海淀区环境保护局综合科

  联系电话:82571519

  电子邮箱:hdepb@sina.com

  联系地址:海淀区万柳东路光大花园2号楼204室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30

  六、其他事项

  (一)资金的审批拨付程序及监督管理,按照《海淀区支持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未尽事宜请参照《海淀区节能减排支持办法》中相关条款执行。

  (三)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四)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对本申报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9日

  

海淀区2015年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doc
承诺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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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0-52918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