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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届“首都文化企业30强、30佳”企业征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0-21    [打印本页]


 

各文化企业:

为在全社会范围内进一步营造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培育骨干文化企业的良好氛围,推动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科学发展,经批准,拟开展第二届“首都文化企业30强、30佳”推选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选目的

通过推荐、评选、公布“首都文化企业30强”和“首都文化企业30佳”,宣传近年来北京改革发展取得的成果,着力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骨干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良好氛围,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其中,“首都文化企业30强”侧重考查企业在所处行业中的市场份额、对产业发展的示范引领作用及品牌影响力等;“首都文化企业30佳”侧重考查企业的创新能力、商业模式、盈利能力、成长潜力等。

二、推选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面向社会、有关部门、各区县文创主管机构发布《关于开展第二届“首都文化企业30强、30佳”推选工作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推选工作。

(二)主流价值取向原则。本次推选活动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取向和主流审美取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三)产业导向原则。本次推选活动以培养骨干文化企业为重点,旨在推出一批对产业发展具有带动性、引领性的文化企业。

(四)公益性原则。本次推选活动为公益性质,不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路径和方式

1.参评途径采取相关部门和区县文创主管部门推荐和企业自荐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行业类别进行申报。具体申报类别分为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科技和其他五类(所涉企业分类见下表)。

类 别

所含企业

文化艺术

含演艺企业、文化经纪服务企业、设计服务企业、艺术品拍卖企业等。

广播影视

含广播电视传输企业、影视制作企业、电影院线企业、电台电视台剥离经营性资产组建的企业等。

新闻出版

含已完成经营性资产剥离转制工作的报业集团和出版集团、出版发行企业、印刷复制企业等。

文化科技

含数字动漫企业、游戏企业、互联网文化企业、与文化产业相关的软件、计算机服务企业等。

其他

含文化主题公园、文化会展企业、广告企业、工艺美术企业、文化休闲娱乐服务企业、文化用品和设备生产企业、文化产业投资公司和跨领域、跨行业经营的综合性文化企业或企业集团等。

(二)申报方式及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申报单位可按照有关渠道进行申报。征集截止时间为2015年10月30日。

(三)申报主体要求

1.在北京地区登记注册的文化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创新发展的研发、生产、服务、管理的单位,不分所有制,均可参加推选。推选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主营业务属于演艺娱乐、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发行放映、出版发行、印刷复制、文化会展、工艺美术、动漫游戏、互联网文化(不含信息服务)、文化主题公园(不含地产开发)等并占业务总量60%以上。

2.文化事业单位不在参评之列。事业性质的报业集团和广电集团,已经完成经营性资产剥离转制工作的,允许以经营性公司名义参加推选活动。

3.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不能同时参加“首都文化企业30强”或“首都文化企业30佳”的推选。

(四)申报条件及标准

1.申报企业必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内容生产导向和经营方向正确,经营状况和社会反映良好,工作得到有关宣传文化管理部门认可。社会效益综合考虑以下内容:获得全国性奖项及省市奖项的数量;内容生产导向和经营方向正确;经营状况和社会反映良好;拉动就业明显;文化“走出去”成果显著;积极响应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

其中,全国性奖项包括中央有关部门明确的奖项;全市性奖项主要是市委、市政府表彰及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评选表彰的奖项。获奖时间皆为2014-2015年度(2014年1月1日起至推选公告发布之日止)。

2.申报企业须上报2012年-2014年度的主要经济数据,具体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纳税总额(含减免税额);出口总额。各项财务数据以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为准。

申报标准为:文化艺术类别、影视制作企业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在京纳税不低于200万元;其余类别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在京纳税不低于1000万元。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从事演艺娱乐、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发行放映、出版发行、印刷复制、文化会展、工艺美术、动漫游戏、互联网文化(不含信息服务)、文化主题公园等文化产业而取得的收入,并占业务总量60%以上,房地产等非文化产业的收入应剔除。

(五)下列情形不得申报

1.企业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1年的;

2.企业在申报前1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

4.正在进行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5.企业经营方向与非首都功能疏解相悖的;

6.其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事项。

(六)申报纪律要求

申报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认真、如实申报。企业必须保证申报数据真实有效。如申报材料有造假现象,则取消参选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加此项推选活动。

四、申报资料要求

(一)申报资料内容

1.第二届“首都文化企业30强、30佳”申报表(加盖公章)。

2.企业业绩及申报理由(加盖公章,全面介绍申报企业的业绩、特点、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盈利能力、成长性、发展前景、拉动就业、文化“走出去”、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情况)。

3.申报承诺书(加盖公章);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转企改制的原事业单位还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注销、事业编制核销的凭证复印件,

5.企业最近3个年度(2012、2013、2014年)审计报告及财务状况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最近3个年度(2012、2013、2014年)完税证明(由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因故无法开具的提供银行缴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企业享受的税收减免政策相关条目;

7.企业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8.证明企业社会效益的其他材料(加盖公章)

9.介绍企业全面情况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

10.其他需要补充的资料。

(二)申报资料制作要求

1.企业申报材料应规范制作,封面应注明申报单位全称、申报行业类别等关键信息。

2.全部材料按顺序排列并制作目录,统一采用A4纸,使用胶订方式装订;企业业绩及申报理由题目用小二号加粗宋体,正文部分用四号宋体,单倍行距。

3.纸质材料正本一份,副本六份,每份均需加盖骑缝章,封面页压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4.申报材料需提供电子版(刻录光盘,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指定邮箱)。

五、申报受理单位

有关部门及各区县文创主管部门均进行申报资料受理。

六、其它事项

(一)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区县文创工作主管部门推选和企业自荐同时启动。

(二)全部申报材料需于2015年10月30日18时前统一报送至市文资办产业促进处(市场开发处),逾期不再受理。

(三)提交书面推选材料一式七份(胶订)和全套电子版材料一份。书面材料报送至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新华1949园区1号楼1501,电子版材料发送至wzbcyc@126.com。

附件:1.第二届“首都文化企业30强、30佳”区县受理单位一览表;

     2.第二届“首都文化企业30强、30佳”企业申报表;

     3.申报材料报送范本;

     4.全国性奖项。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5年10月21日

联 系 人:市文资办产业促进处  汪  卉   孙  盼

联系方式:62060541  62060583

传    真:62060502

电子邮箱:wzbcyc@126.com

 

 

附件1:第二届“首都文化企业30强、30佳”区县受理单位一览表

附件2:第二届首都30强、30佳企业申报表

附件3:申报材料报送范本

附件4:全国性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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