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商办贸函〔2015〕633号)文件要求,现将2016年度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业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填报完整的申请表(见附件1、2);
(二)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4);
(三)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等出口证明材料;
(四)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及海外设厂总体情况说明;
(五)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境外工厂情况表(见附件5、6);
(六)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境外工厂情况汇总表(见附件7、8);
(七)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证明材料。
(八)授权出口经营企业近三年出口业绩表(附件9)
以上申报材料需报送纸质版2份。同时,以邮件或光盘形式报送全部申报材料电子版(证明材料如果没有电子版,请将纸质材料逐页拍照报送)。
企业不再需要提供《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等材料。
二、有关要求
(一)企业要严格按照商务部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12〕318号)精神,落实分类管理标准,切实按条件申报出口授权数量。
(二)本次申报对企业申请表、售后维修服务网点、境外工厂情况等申报材料进行了调整,请有关企业认真对照填表说明(附件10),如实准确填报相关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虚报。商务部将请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对驻在国网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如确认企业虚假申报,将暂停或取消从事汽车出口资格。
(三)企业要完整、准确地填报本企业及授权企业的名称、申报类别、进出口经营权代码及海关注册编码等信息,并进行复核,保证其准确性。如有差错,将影响企业出口工作。
(四)从2014年起,对未建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生产企业不再授权或自营出口。
(五)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务必于2015年9月21日(星期一)前,将申报材料报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事务服务大厅1号窗口(南三环方庄桥西北角)。
三、其他事项
(一)自2015年起,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时需准确填写出车辆品牌、规格信息。
(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万岩 87211097 孙诺 87211812
传真:87211810
电子邮箱:jdc@bjcoc.gov.cn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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