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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5-10-29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文 件

京财税〔2015〕2025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

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8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22日


抄送:财政部驻北京监察专员办事处。


北京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23日印发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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