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2015年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
专项资金申报的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我委近期启动2015年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项目申报工作。今年转型升级政策资金申报仍然采取网上初审,初审通过将纸质资料(一式两份)递交我委相关科室。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请各申报单位先按照《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及《<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版)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待具体申报时间确定(预计11月6日)再开始网上审核。
具体网上申报截至时间以及纸质材料申报截止时间另行通知。请各有关单位密切关注昌平区中小企业网。
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1月3日
附件:
一、支持项目类型及负责科室:
重组、新建、技术改造、产业集聚(产业链)、劳动力就业(按企业所属产业划分):产业发展科、科技标准科、工业管理科、信息化科
三高退出:工业管理科 69742978
技术中心、商标奖励:科技标准科 69746089
服务平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贷款贴息、创新融资、担保费补贴:中小企业科 69746159
配套资金、标准化厂房项目:产业发展科 69742950
信息化项目:信息化科 69746162
二、转型升级政策条款
第九条做强做大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壮大战略新兴产业。1.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建重大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引进的重大项目或已在昌平区生产经营、且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新建项目,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做强做大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壮大战略新兴产业。2.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对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2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开展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直接补助或贷款贴息补助,具体方式如下:(1)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做强做大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壮大战略新兴产业。3.支持产业集聚发展。(2)对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采购昌平区内中小企业产品用于本企业生产,或委托昌平区内中小企业加工零部件,采购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或支付加工费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采购金额或加工费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做强做大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壮大战略新兴产业。4.支持企业品牌建设。对创造名牌产品并形成较好效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如下:(1)获得市级“著名商标”称号、国家级“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2)对连续两年上缴财政收入(不含个人所得税)在200万元以上或区级财政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并获得市级“著名商标”称号、国家级“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60万元的奖励;(3)市级“著名商标”称号、国家级“驰名商标”称号的奖励可同时获得。
第十条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二)支持办法。1.支持科技商务产业发展。(4)支持软件企业通过相关国际、国内认证。对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3级、2级、1级的企业,通过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5级、4级、3级评估的软件企业以及通过P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评估、ISO27001/BS7799(信息安全管理)认证、ISO20000(IT服务管理)认证、SAS7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认证、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规范等相关国际、国内认证的软件企业,给予一次性认证费用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二)支持办法。1.支持科技商务产业发展。(5)支持企业信息化项目。对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其开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且显著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信息化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支持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北京市专项资金,推动重点产业发展。对获得市以上支持的产业项目及奖励,给予10%的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配套资金与昌平区扶持资金同一年度不重复享受。
第三十条科技创新研发政策旨在资助和奖励昌平区的科技研发和创新项目。(三) 支持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取得资质认定。2.上年度获批的市级(省部级)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研究实验室以及企业技术中心等,分别给予50万元和80万元的支持。
第四十三条中小企业政策扶持办法。(二)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十三条中小企业政策扶持办法。(三)支持中小企业带动本地就业。对中小企业带动本地就业100人以上的项目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十四条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支持。(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降低融资成本。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昌平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可获得贷款贴息率为40%,最高不超过6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2.促进信用体系建设。经过昌平区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考评,并获得信用等级三星级以上的企业在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追加贷款贴息比例为10%,最高不超过60万元,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四十四条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支持。(二)鼓励企创新融资。对中小企业以集合信托、融资租赁、私募债等新形式进行融资,给予获得债权融资金额2%的利息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额不超过60万元,连续享受两年。
第四十四条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支持。(三)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申报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并取得具有资质的担保公司担保的,给予担保费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十四条突出贡献奖励政策措施。(一)企业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达到一定规模,对地方财政贡献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为:1.企业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给予4%的奖励;2.企业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5%的奖励;3.企业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6%的奖励;4.企业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7%的奖励。(二)企业当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不含个人所得税)比上年增长100万元(含)以上的,按企业当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增长部分的10%对企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