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研发机构认定条件---企业分支机构认定条件
(1)所属公司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
(2)有固定场所、科研仪器设备以及其他开展技术研发所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300万元以上。
(3)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人数不少于30人。
(4)所属公司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采用超额累计计算,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按照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
1)3年销售总额<3亿元的,三年平均研发费 ≧三年平均收入5%;
2)3亿≤年销售收入<10亿,三年平均研发费 ≧三年平均收入3%;
3)年销售收入≧10亿,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或者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7000万元。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近三年拥有以下科技成果或者奖项之一:
1)国内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至少3项实用新型专利;
2)制(修)订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质性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
3)国家秘密技术;
4)国家新药或者临床批件;
5)国家动(植)物新品种权;
6)认定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
7)国家或者本市科学技术类奖励。
如您对以上条件有所疑问,请联系在线客服,我公司将为您提供满意的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