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昌平区产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16—201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昌平区产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16—2017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疏解非首都功能、加快产业结构升级、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决策部署,结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等文件要求和昌平区实际, 特制定《昌平区产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16—2017年)》。
一、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昌平区完善产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积极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必然要求,对于加快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转型、促进区域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二、基本原则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转变产业发展思路,促进产业高端化、服务化、融合化发展,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坚持限制引进、清理整顿;坚持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坚持统筹协调、分类引导;坚持进退有序、稳步推进;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确三、准入标准
产业准入标准是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重点从土地利用、土地产出、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等4个方面规范昌平区产业准入及管理。拟建设企业及项目用地须符合《昌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昌平新城规划(2005年—2020年)》,坚决禁止企业及项目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内落地发展。对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昌平园范围内项目,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昌平园规划范围内加强产业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对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昌平园范围外项目,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土地利用指标
土地利用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容积率,均为单一否定性指标。
指 标 |
产业功能区 |
指 标 值 |
固定资产 投资强度 |
国家级 |
≥10000万元/公顷 |
市级 |
≥8000万元/公顷 |
|
区级 |
≥6000万元/公顷 |
|
容积率 |
各级别产业功能区 |
0.8以上 |
(二)土地产出指标
土地产出指标包括单位面积土地总产值或销售收入、税收和本地人员就业情况,能够产生巨大社会效益或者其他效益的特殊企业不在此限制之内。
产业名称 |
总产值或销售收入 (万元/公顷) |
税收 (万元/公顷) |
本地人员就业占 就业人数比例(%) |
新一代信息 技术产业 |
≥9500 |
≥380 |
≥50 |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
≥9000 |
≥450 |
≥50 |
生物医药产业 |
≥4500 |
≥300 |
≥50 |
能源环保产业 |
≥4500 |
≥250 |
≥50 |
科技服务产业 |
≥5500 |
≥360 |
≥50 |
其他产业 |
≥5000 |
≥300 |
≥50 |
(三)资源消耗指标
资源消耗指标包括单位产值水耗和单位产值能耗,为单一否定性指标。资源消耗指标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北京市关于加快退出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工业企业的意见》(京工促发〔2007〕123号)、《北京工业能耗水耗指导指标(第一批)》(京工促发〔2007〕90号)、《北京工业能耗水耗指导指标(第二批)》(京工促发〔2008〕76号)、《关于进一步简化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9号)等文件执行。
(四)环境保护指标
环境保护指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关于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环发〔2009〕62号)、《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12〕211号)、《昌平区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昌政发〔2013〕9号)、《昌平区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昌政发〔2013〕22号)、《昌平区环保“区域限批”措施实施方案》等文件执行。
四、负面清单
根据首都功能定位,结合昌平区高端产业发展方向以及昌平区产业准入标准,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通过对20个门类96大类行业的系统梳理,制定形成《昌平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6—2017年)》,共涉及12个门类、54个大类、209个中类、616个小类。
(一)适用范围
1.昌平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营范围增项及地址变更、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不适用于昌平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类别项目包括技术改造升级项目;正在办理相关手续或正在取得土地的在途项目;经市政府批准,需采取专项政策的地区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外商投资项目;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管理措施
对昌平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确定的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产业分为禁止性和限制性两类进行管理。禁止性是指不允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允许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限制性主要包括区域限制、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和产品限制,对昌平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中涉及面积等规模限制类的行业,各主管部门应本着既保障城市运行和民生需求、又有效遏制“七黑五小场所”再生蔓延的基本原则,进行相应审批手续的办理。
(三)使用要求
1.拟投资建设或经营的主体应先行对照昌平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进行自查。
2.项目审批和企业注册登记等主管部门要认真对照昌平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先予严格审查再执行办理程序。
3.对促进重点产业发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项目,经区政府审核批准后,可批准建设执行。
(四)修订解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昌平区的发展需要,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昌平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适时进行修订;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内的相关条款负责解释。
五、强化措施
(一)对负面清单以外行业加大扶持,做好服务
1.整合集成国家和北京市产业发展政策,积极对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全面落实《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
2.加强企业走访,切实了解企业发展需求,集成优势资源,搭建重点企业对接平台,创新社会组织形式,实现产业内企业的上下游联动。
3.强化政府服务职能,继续完善以重大项目跟踪服务、重点企业定期联系为特色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分产业、分重点功能区的协调服务机制,提升政务综合服务水平。
(二)对负面清单所列行业严控新增,逐步退出
1.工商、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国土、规划、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照昌平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根据昌平区产业准入标准,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严格控制登记备案,杜绝低端产业项目新增。对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昌平园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应首先征得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委会意见。
2.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前期调查摸底情况,制定详细的负面清单所列产业退出计划;各镇(街道)作为属地管理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低端产业退出政策,有序退出负面清单类企业;对于非法经营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查处。
附件:昌平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6—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