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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第九批合作创业投资机构的 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中小企业,着力解决创业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依据《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15]305号)、《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京财经一[2015]2503号),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第九批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参股:

  (一)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或企业投资管理活动,最近3年内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拟与引导基金合作设立的参股创投企业的股东构成明确,且第一大股东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二)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可投资以下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高精尖领域:新能源智能汽车、集成电路、智能制造系统和服务、自主可控信息系统、云计算与大数据、新一代移动互联网、新一代健康诊疗与服务、通用航空与卫星应用等,申报机构需在以上专业领域中明确一个投资领域,且投资此领域的比例不低于60%;

  (三)申报机构可申报设立纯天使基金,要求投资于天使期、初创期企业的投资额比例为100%,投资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高精尖领域但可不受唯一投资领域限制;

  (四)具有对本市中小企业的投资经验和丰富的项目储备,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对申报专业领域的中小企业投资成功案例不少于3个,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六)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管理和运作规范,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七)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八)有明确的设立方案,包括注册资本、股东构成、投资地域、投资领域、投资阶段、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合作要求

  (一)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公司制的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基金出资额不超过参股创投企业实收资本的3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对专门投资天使期、初创期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可适当提高参股比例,但最高不超过40%;与其他政府资金共同设立参股创投企业时,政府资金合计参股比例不超过40%。鼓励合作机构与区政府联合申报。

  (二)投资于京津冀地区的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额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70%,投资于北京地区不得低于50%;

  (三)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参股创投企业资本总额的20%。

  (四)拟担任参股创投企业的基金管理公司,应作为参股创投企业的出资方之一,且出资额度不少于参股创投企业注册资本的1%,管理公司设在北京。

  (五)参股创投企业经营期限不超过10年。

  (六)参股创投企业若未按《投资人协议》、《章程》等约定的投资地域、投资行业、投资阶段进行投资,或出现其他违背规定的投资行为,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派出的董事有权行使一票否决权。

  三、申报材料和格式

  符合申报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如有合作意向,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创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表、主要管理人员情况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内部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内部激励机制的制度文件;

  (四)主要经营管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履历资料;

  (五)创业投资业绩相关证明材料;

  (六)投资成功案例;

  (七)参股创投企业的设立方案(包括经营计划书、参股创投企业的公司章程、资金募集说明书);

  (八)企业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有关诉讼或有风险事项说明、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公司简介和章程;

  (九)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十)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八份,于2016年3月4日18:00前提交到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海淀区新建宫门路2号会议中心一层),同时上报电子版(电子邮箱:zhongxiaochu@bjeit.gov.cn),超过申报时限将不予以受理。

  四、评审程序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将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入围的合作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尽职调查,确定拟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名单后进行公示,如无异议,确定引导基金合作创业投资机构。

  五、注意事项

  (一)创业投资机构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以虚假材料骗取引导基金的,将取消合作机构申报资格。

  (二)申报材料封面应标明下列内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

  (三)创业投资机构应按顺序准备申报材料,并列出目录。

  (四)申报材料需用A4纸张装订(可登录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www.bjeit.gov.cn、北京市财政局www.bjcz.gov.cn或首都之窗www.beijing.gov.cn下载相关内容)。

  (五)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六)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对本征集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六、联系方式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联 系 人:魏颍  靳芳芳

  联系电话:57587758、57587757

  北京市财政局

  联系人:赵攀、胡晓雪

  电话:88549928、88549668

  附件:1.《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15]305号)

            2.《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京财经一[2015]2503号)     

            3.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创业 投资机构申报材料(具体要求)

  201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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