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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天津市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示范活动的通知
 
 

 

滨海新区、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坚持创新驱动,强化知识产权运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示范活动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156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将组织开展天津市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以下简称“标杆企业”)遴选和宣传示范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开展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示范活动是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举措。通过标杆企业示范活动的开展,充分发挥标杆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是提升工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运用能力的有效途径;有利于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促进企业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运用,推动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
二、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企业守法经营,没有经法院判决认定的恶意侵权和滥用知识产权行为。
(三)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建立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层和员工具备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
(四)企业积累和储备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拥有数量50件以上,且数量逐年增长。
(五)企业重视知识产权转化应用,知识产权产品或专有技术形成的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0%
(六)应当拥有市级以上著名商标;主持或参与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
(七)企业知识产权商业化运营,近3年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融资或产学研用协同等有效运用知识产权。
(八)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风险管理覆盖生产经营主要环节,具备维权应对方案。
三、遴选程序
(一)申请企业填写并提供标杆企业申请报告、评价数据表(见附件1、附件2),经审计的2015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表B107-1表、B107-2表)以及专利、标准、商标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滨海新区、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集团公司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推荐申报意见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对评审合格企业授予“天津市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称号。同时,还将组织开展标杆企业宣传展示、经验交流和推广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滨海新区推荐不超过12家,其他区县及工业集团推荐不超过3家。
(二)请滨海新区、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集团公司2016720日前,将所推荐标杆企业名单及企业申报材料(一式六份)一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处(电子版文件发送到jwkjc@163.com)。
 
附件:1.天津市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申请报告提纲
2.天津市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评价数据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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