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丰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确保 2016年度丰台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性。现公开征集评审单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事项
对申报2016年度丰台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11个项目进行评审。
二、评审单位应具备资格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2、注册经营在北京市;
3、应为政府采购定点机构;
4、承担过类似政府项目评审工作;
三、评审时间及业务
评审工作开展时间为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具体时间以最终签订合同中规定的时间为准),评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前完成评审工作,并出具评审报告书(一式两份)。
四、申报流程
请有意向的评审机构认真填写申请表及其附件(见附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一式3份),邮寄至丰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文体路2号院丰台区政府2号楼414室,邮编100071),并请在信函右上角及邮件主题处注明“项目评审”,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qyk83656343@163.com。申报截止时间为11月16日(星期三)(以邮戳为准)。
五、其他事项
(一)评审费用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二)评审报告归丰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所有。
(三)承担单位不得将我委委托的评审工作转交第三方完成。
(四)承担单位不得将我委委托的评审工作内容及企业申报材料信息透露给除我委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有违规情况并经查实的,我委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承担单位违约责任。
(五)本次评审征集由丰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企业服务与法规科具体负责。(联系人:任汝洁,电话:010-83656329,传真:010-83656342,电子邮箱:
qyk83656343@163.com)。
(六)关于本次评审单位征集工作其他未尽事宜,请随时关注丰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
丰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