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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 促进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创业服务支持资金部分)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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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促进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门政发〔2015〕46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2017年度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促进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创业服务支持资金部分)申报工作正式启动。本次创业服务支持资金申报项目包括创业服务机构支持资金项目、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补贴项目两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业服务机构支持资金项目
    (一)申报主体要求
1.在门头沟区进行工商注册并实体运营,在门头沟区运营创业服务载体并为创业企业提供专业化创业服务的企业。
2.在门头沟区自建或租赁创业孵化载体,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租赁载体进行创业服务的租赁期限不低于3年。
3.具有不少于3人的专业化创业孵化服务团队,能够合理设计创新创业企业服务功能空间,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创业辅导、社交、投融资或其他孵化服务,能够聘请创业导师为入孵企业提供创业辅导。
4.创业孵化载体入孵企业具有清晰的产业定位,符合中关村门头沟园区互联网、智能制造、医药健康、节能环保等“一主三辅”产业定位或符合门头沟区重点扶持产业方向,已入孵企业不少于3家。
5.创业孵化载体具有独立的品牌或标识。创业服务支持资金申请中,获得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或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特色产业孵化平台、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双创基地等挂牌认证的创业服务载体运营企业优先。
6.创业服务载体具备党建和党员活动功能。主要利用工位注册提供创业孵化的创业服务机构应设立党员角;依托独栋商业楼宇建设的创业孵化载体应设立党群服务中心,并通过所属党(工)委验收。
    (二)项目申报类型及奖励标准 
 1.创业服务机构启动资金
(1)截至申报日在门头沟区完成工商注册并正式运营,利用自有载体或租赁物业进行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载体的实际运营企业,综合考虑创业服务团队组建、服务空间硬件建设水平、公共服务平台搭建、入孵企业质量及数量等因素,提供30万~50万元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其中创业服务起始时间为首家入驻企业完成载体内工商注册或者签署载体租赁合同生效时间,启动资金申报主体应当在创业服务起始后申报。
(2)具备创业服务机构申请主体要求的创业服务机构,给予3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每多符合一项条件增加奖励金额5万元,但总额不超过50万元:自持或租赁创业孵化载体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实体入孵企业超过10家;至少有一家入孵企业获得创业投资;入孵企业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已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机构内党组织覆盖或工作覆盖达100%;具有专业化创业服务部门或团队,创业服务团队人数超过5人;组织过不少于10 场(次)创业培训等创业服务活动;获得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或中关村特色产业孵化平台、创新型孵化器或者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双创基地认证挂牌。
(3)创业服务机构启动资金为一次性补助资金,不得重复申请。
 2.创业服务机构专项奖励
(1)对创业孵化载体的实际运营企业,实际运营前三年每年给予30万~100万元的专项奖励,申请时需首家入驻企业完成载体内工商注册或者签署载体租赁合同生效日后满一年/两年/三年。
(2)创业服务专项奖励金额综合考虑截至申报日的创业服务团队组建、服务空间硬件建设水平、公共服务平台搭建、服务内容及水平、入孵企业数量及质量等因素一年一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截止申报日孵化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具有专业化的服务团队及特色服务内容,入孵企业不少于3家,给予30万~50万元奖励。具备创业服务机构申请主体要求、自持或租赁孵化载体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且入孵企业不少于3家的创业服务机构,实际运营一年后该运营年度奖励金额为30万元。以下条件中每多符合一项条件奖励金额增加5万元,但总额不超过50万元:截至申报日孵化载体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该运营年度新入孵实体企业超过5家;运营年度开展创业培训、讲座等20场(次)以上;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累计服务入孵企业5家以上;机构内党组织覆盖或工作覆盖达100%;入孵企业中至少1家获得创业投资;入孵企业至少有一家在主板、创业板或新三板等挂牌上市;获得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或中关村特色产业孵化平台、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双创基地挂牌认证。
2)截止申报日孵化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具有专业化的服务团队及特色服务内容,入孵企业超过10家,给予50万~80万元奖励。具备创业服务机构申请主体要求、自持或租赁孵化载体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且入孵企业不少于10家的创业服务机构实际运营一年后该运营年度奖励金额为50万元。运营年度内每多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条件增加5万元,但总额不超过80万元:孵化面积超过8000平方米;截至申报日实体入孵企业超过20家;运营年度实体新入孵企业超过10家;机构内党组织覆盖或工作覆盖达100%;运营年度开展创业培训、讲座等20场(次)以上;入孵企业中至少2家获得创业投资或者入孵企业获得创业投资合计超过1000万元;入孵企业至少有一家在主板、创业板或新三板等挂牌上市;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并累计服务5家以上企业;入孵企业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获得市级及以上创新型孵化器、众创空间或中关村特色产业孵化平台、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双创基地挂牌认证。
3)截止申报日孵化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具有专业化的服务团队及特色服务内容,入孵企业超过15家,给予80万~100万元奖励。具备创业服务机构申请主体要求、自持或租赁孵化载体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且入孵企业不少于15家的创业服务机构实际运营年度奖励金额为80万元。以下条件中每多符合一项条件增加5万元,但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孵化载体超过20000平方米;孵化载体中公共服务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截至申报日实体入孵企业超过25家;运营年度实体新入孵企业超过10家;机构内党组织覆盖或工作覆盖达100%;运营年度开展创业培训、讲座等20场(次)以上;入孵企业中至少2家获得创业投资;入孵企业至少有一家在主板、创业板或新三板等挂牌上市;已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并累计服务5家以上企业;入孵企业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获得市级及以上创新型孵化器、众创空间或中关村特色产业孵化平台、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双创基地挂牌认证。
(3)对成功孵化出主板上市企业,入孵企业获得国家级、市级重大科技创新奖励,或者入孵企业年度缴税额合计超过亿元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运营机构,连续运营三年后,仍可申请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另外给予创业服务专项奖励。对服务绩效突出、入驻企业发展迅速且区域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企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产业促进资金评审联席会拟议特殊奖励方案,作为重大贡献企业进行特殊奖励。
  二、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补贴
(一)申报主体及平台类型
1.申报主体为截止申报日在门头沟区建设并实际运营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
2.公共服务平台指为创新创业企业或人员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开放型实体服务空间、技术服务空间、网络服务产品、专业传媒服务产品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开放实验室、开放式技术开发平台、开放式数据中心;创客文艺活动空间;创客展示或媒体互动产品(或空间);创客培训空间;基于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的创业服务产品等(2017年度暂不组织基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创业服务产品补贴申报)。
3.公共服务平台应具有清晰的产业定位,服务对象主要为符合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区互联网、智能制造、医药健康、节能环保等“一主三辅”产业或门头沟区重点扶持产业方向的创新创业企业及其员工。
4.公共服务平台应具有独立的名称、品牌或标识,具有专业化的创业服务团队,专业服务团队或产品开发人员应不少于3人,品牌、标识、知识产权不存在争议。
(二)公共服务平台补贴标准
1.开放实验室、开放式技术开发平台、开放式数据中心等功能定位明确,具有专门的技术开发服务人员并可提供专业化技术开发服务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在门头沟区实体投资建设并运营公共技术开发服务平台且具备以下条件的,经专家论证会通过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平台运营企业在门头沟区工商注册、属地纳税;平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400平方米或设备投资超过500万元;公共服务平台符合门头沟园主导产业方向;具有3名以上专业服务人员。
2.创客文艺活动空间、创客展示或媒体互动空间、创客培训空间等功能定位明确,具有专业服务人员并可持续运营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在门头沟区实体投资建设并运营创客文艺活动空间、创客展示或媒体互动空间、创客培训空间、创客公共服务空间等且具备以下条件的,经专家论证会通过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平台运营企业在门头沟区工商注册、属地纳税;实体服务空间面积超过400平方米或设备投资超过500万元;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明确;具有专业服务人员提供平台服务。
(三)公共服务平台补贴申报方式
1.鼓励联合申报。鼓励相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相互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合作建设公共服务平台,鼓励科研院所依托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已有科技设备共建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相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方联合申报平台补贴项目。联合申报项目应说明合作各方的合作方式、已经实现的合作行为及合作方收益安排,合作方原则上不超过三方。联合申报项目同时补贴合作各方,补贴比例由合作方在申报时自行约定,联合申报项目必须满足公共服务平台补贴条件,各方补贴金额合计不超过单一项目补贴上限的两倍(100万元)。
2.灵活安排补贴进度。创客文艺活动空间、创客展示或媒体互动空间、创客培训空间等采取后补贴方式,申报主体应完成相关平台设计且基本完成投资建设计划,根据专家现场考察论证意见确定一次性补贴金额,原则上一次性拨付平台建设补贴资金。已建成开放实验室、开放式技术开发平台、开放式数据中心等根据专家现场考察论证意见确定一次性补贴金额并一次性拨付。在建开放实验室、开放式技术开发平台、开放式数据中心等可采取阶段性补贴拨付方式,根据平台建设计划及实施进展分两到三次拨付,首期拨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50%。
3.鼓励多平台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机构可同时申请多个公共服务平台补贴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机构在申请平台建设补贴的同时,可申请创业服务启动资金奖励、创业服务机构专项奖励。
4.平台建设进度要求。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积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在建公共服务平台可申报公共服务平台补贴,获批补贴平台应在2017年12月1日前建成并符合全部申报条件,根据申报条件组织专家检查验收后根据验收意见拨付剩余补贴资金,2017年12月1日尚未建成的获批平台不再拨付剩余平台建设补贴。
三、申报材料及提交要求
(一)申报材料
1.《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促进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创业服务支持资金部分)申请表》(见附表1)
2.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办公场地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3.申报企业资质及获得荣誉的有效证明文件
4.申报创业服务机构启动资金的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创业服务机构启动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
(2)创业服务制度
(3)创业服务团队人员劳动合同
(4)获得各类孵化器、众创空间(中关村门头沟园双创示范基地除外)等创业服务载体认定的证明材料
(5)孵化平台入孵企业情况表(见附表3)
(6)全部入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入孵企业获得投资的投资协议等证明材料
   (8)入孵企业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证明材料
   (9)举办创业培训等活动的方案、照片等材料(经“创新创业门头沟”微信公众账号推送宣传过的活动提供发布情况)
   (10)党员角或党群服务中心照片等相关验收证明资料
    5.申报创业服务机构专项奖励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创业服务机构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表4)
(2)创业服务制度
(3)创业服务团队人员劳动合同
(4)获得各类孵化器、众创空间(中关村门头沟园双创示范基地除外)等创业服务载体认定的证明材料
(5)孵化平台入孵企业情况表(见附表3)
(6)新入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入孵企业获得投资的投资协议等证明材料
   (8)入孵企业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证明材料
   (9)入孵企业新三板挂牌同意函或创业板、主板上市受理通知书
   (10)举办创业培训等活动的方案、照片等材料(经“创新创业门头沟”微信公众账号推送宣传过的活动提供宣传列表)
   (11)年度书面报告创业服务情况及服务企业发展情况
   (12)党员角和党群服务中心照片等相关验收证明资料
(13)拟申请重大贡献企业奖励的还需提供服务绩效突出、载体入驻企业发展迅速的报告
6.申报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补贴的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补贴申请表》(见附表5)
(2)获得开放实验室、数据中心、社交空间等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3)购置相关设备的发票
(4)专业服务人员劳动合同
(5)联合申报的,还需提交合作协议、共建协议等
(二)提交要求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原件电子扫描件或照片及5份复印件。原件由受理单位进行真实性审核后有必要的返还申报单位,复印件要求A4纸复印,每份首页加盖单位公章,加盖骑缝章,并胶订成册,并按照以上需要提交材料的顺序左侧胶订成册,要求文件清晰、整洁。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与受理
1.受理时间:2017年10月9日-2017年10月16日(节假日除外)
2.申报主体在受理时间内将纸质版及电子版申报材料报送至产业促进专项资金评审联席会成员单位。
(二)审核
    1.项目初审。受理单位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初审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必要时履行尽职调查,初审后汇总至联席会办公室。
2.专家评审(包括创业服务机构启动资金项目和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补贴项目)。联席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采取外部专家评审制,聘请相关领域专家5-7名组成专家评审会,通过现场答辩、专家内部讨论,采取记名投票方式,2/3或以上专家通过,则该项目评审通过。
评审专家适用回避制度。项目申报主体的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该项目评审专家参与评审。
评审专家对所评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义务。
3.联席会办公室负责汇总通过评审的申报项目情况,并根据评审结果拟定专项资金支持方案,统一提交联席会审查。
4.联席会负责对申报项目及支持方案进行综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提出拟支持项目。
(三)公示
获得本专项支持资金的企业名单将在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网站进行公示(网址:slkfq.bjmtg.gov.cn),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联席会办公室负责核实公示期间反馈问题,无异议的,由联席会办公室报区政府审议。
   (四)资金拨付
该专项支持资金由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管委会财务审计部统一拨付。
五、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单位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区石龙管委 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202室 杨  婷 60805916
区发改委 新桥南大街甲28号 安  宁 69824360
区经信委 新桥大街46号 梁  玉 69842584
区地税局 滨河路52号 倪克平 69864429
区国税局 新桥南大街39号 刘  新 69838022
区统计局 中门寺街16号 孙  旭 69842142
区商务委 双峪路39-1号 陈  玥 69844215
区工商联 新桥大街44号 安  鑫 69852380
区科委 新桥大街40号 姜  华 69854033
区工商局 滨河路70号 晋建平 69869726
区人保局 中门寺街16号 赵  川 69843949
区财政局 滨河路56号 陆  宽 69844188
 
附件:
1.《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促进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创业服务支持资金部分)申请表》(附表1)
2.《创业服务机构启动资金申请表》(附表2)
3.《孵化平台入孵企业情况表》(见附表3)
4.《创业服务机构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附表4)
5.《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补贴申请表》(附表5)
                                                          北京石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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