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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相关规定,2017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即日起至5月31日,需要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年报,报送2016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表。
特别提示:根据政策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网站技术支持电:88656301-06
昌平园咨询电话:69746874 69744530
特此通知。
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理委员会
201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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