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区科委网站 | 日期:2017-02-23 |
| 各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三章第13条第十三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及第四章第19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之规定要求,企业即日起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高新网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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