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12 15:2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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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企业发展,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现面向园区及各产业基地企业开展《石景山区关于促进中关村石景山园高端产业集聚发展的办法》(试行)(石政办发〔2016〕41号)政策兑现工作,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适用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及产业基地范围内工商注册、并在石景山区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业(由外区迁入石景山区的,须提供工商局住所变更的查档证明)。 二、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 三、材料要求 请将申请材料电子版发送至zpark-qfb@163.com;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报送至园区管委会各相关部室。逾期未交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政策兑现。 四 、兑现内容 (一)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政策 根据《石景山区关于促进中关村石景山园高端产业集聚发展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予以兑现。(支持新增企业发展、支持规模企业发展、支持企业快速发展,不可重复申请。) (二)企业租赁自用办公场所补贴政策 根据《办法》第七条予以兑现。 (三)企业购置自用办公场所补贴政策 根据《办法》第七条予以兑现。 (四)支持载体和中介机构从区外引入龙头企业和领军企业的奖励政策 根据《办法》第八条予以兑现。 (五)贷款贴息及中介费政策 根据《办法》第九条予以兑现。 (六)直接债务融资贴息及中介政策 根据《办法》第十条予以兑现。 (七)上市、挂牌奖励及并购补贴政策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予以兑现。 (八)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政策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予以兑现。 (九)购买保险资金补贴政策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予以兑现。 (十)支持联盟及协会组织补贴政策 根据《办法》第十八条予以兑现。 五、特别说明 单个企业获得的各类产业扶持资金特指招商引资政策资金(含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原则不突破当年企业对区财政贡献的70%,与市级政策联动配套的资金除外。 六、条件要求 具体条件要求及材料清单见附件通知:
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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