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新能源小客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项目申报2018年度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工作的通知
来源:区发改委网站 日期:2018-01-16
 

 

各相关单位:

依据市发改委《关于组织新能源小客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项目申报2018年度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工作的函》要求,请贵单位协助通知辖区内“新能源小客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单位申报2018年度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范围内建设的社会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即在社会公共停车场或可用于充电服务的停车场站内建设,向社会开放的,为新能源小客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设施。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一)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类。即:在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

(二)配建停车场类。即:在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配套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充电设施。

(三)其他类。即:在加油(气)站、4s店等特定区域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充电设施。

   二、申报企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相关内容。

(二)在本市具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行维护能力,具备充电设施专职技术人员,且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和运营管理系统。

三、充电设施项目条件

(一)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充电服务且保证至少5年的正常连续使用。

(二)充电设施及其设计、建设、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

(三)接入北京市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确保互联互通。

(四)用电价格、充电服务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政策执行。

(五)未使用财政资金建设且未享受过其他财政资金政策支持。

四、补助方式

   市发改委对充电设施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并依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中的资金申请、审核、评估流程以及监督检查要求执行。

   五、企业申请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备案批复文件。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仅适用于新增独立用地项目)

(四)项目招标有关文件。(仅适用于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五)充电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合格证明,第三方检测机构(获得计量认证CMA 资质)出具的充电设施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

(六)申报单位关于材料真实性、该项目未获得其他补助资金支持,并履行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保证充换电设施持续运营不少于5年的承诺函。

   (七)其他相关材料。

六、申报材料时间及地点

请将企业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加章) ,于即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下午5:00前,将纸质版报送至我委产业科,地址:大兴区行政服务中心721室(清城)。

   

2018年1月16日

 

(联系人:耿玉新 郭昊;   联系电话:81296322/6337)


收缩
  • 电话咨询

  • 010-52918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