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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4日,市政府审改办印发《市政府审改办关于2019年度第一批动态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19〕1号,以下简称《通知》),取消“出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事项。按照《通知》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出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申请。
如企业在投标政府采购项目或办理其他事项时需标明中小企业身份,可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自行声明企业类型(参考样例见附件2),企业对声明和相应佐证材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